山东警察学院师德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5-18 点击数:


 

 

山东警察学院师德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全面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专业素养,切实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充分调动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公安教育师资队伍。

二、任务目标

通过师德考核评价,在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强化思想价值引领和纪律法规约束,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建设一直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教职工队伍,特别是着力打造出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师资队伍。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规范地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将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取得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三)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首要标准,贯穿于教育评价、绩效奖惩、晋升评聘、人事管理等始终。

四、考核对象

师德考核评价对象为全体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

五、考核内容

(一)基本内容

师德考核评价内容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基本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包括以下13个方面:

1.坚定政治方向。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人民警察、人民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做到着装规范。作为人民警察,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按要求着装,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

11.严格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12.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13.全心爱校爱岗。热爱公安教育事业,自觉维护学院声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用“忠诚、严谨、团结、奉献”的校训精神树牢崇高职业理想。

(二)负面清单

1.在公开场合或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散布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宪法、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革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言行。

2.危害国家安全,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出版物。

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8.在网络社交媒体上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等。

9.违反保密制度,在不合适宜的场所公开、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内部秘密,造成泄密。

10.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删除、更改、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

11.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采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12.违反有关规定饮酒;工作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 

13.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的行为。

15.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7.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8.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9.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在科研工作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21.在招生、招聘、就业、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贷、补)学金评定、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3.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24.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从事人民警察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25.不热爱教育事业和工作岗位,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职责范围内的应该承担的工作。

26.其他有损人民教师、人民警察职业声誉,违反人民教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言行。

六、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1.教职工自评。学院教职工参照考核内容,对思想认识、师德涵养、职业操守等方面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提交所在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审核评议。                 

2.单位综合考评。各单位师德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师德考核工作,组织召开考评会议,对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师德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评议、打分,确定每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结果。

师德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师德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20%。凡出现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师德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3.考核结果审核。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结果提交学院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结果公示。教职工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 3个工作日。

(三)异议处理。各级考核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向参加考核的每个教职工反馈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须说明理由,并听取本人意见,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四)建档存档。教职工师德年度考核结果由各中层单位统一保存备查,同时将考核不合格教职工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七、考核组织

(一)成立领导机构。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员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工作,并对考核中的异议和申诉进行裁决。

(二)成立工作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工作。各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结果运用

严守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建设“一票否决”,强化师德考核结果运用。

(一)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公派学习进修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在一年内的各类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工作中不予推荐,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较多,且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力、措施不严、责任不实的单位和主要负责同志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九、考核要求

(一)压实责任。学院主要领导同志承担师德考核领导责任,为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师德考核直接领导责任,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精心组织。学院各相关单位对师德考核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考核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开透明。师德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遵守上级和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十、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学院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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