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2〕326号)

作者: 时间:2023-04-28 点击数: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目前,我省一部分由集体固定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等按规定转招的合同制职工,陆续到达退休年龄,他们如何办理退休,经请示劳动部答复:在国家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根据劳动部的答复精神,现将这部分人员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缴纳养老基

金年限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男年满

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含职业病)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特遇。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退休条件、按下列标推发给退休费: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另发给一定的退休生活补贴: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补贴本人标准工资的25%;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补贴本人标准工作的15%;缴纳养老基金年限满三十年的,补贴本人标准工资的20%。

符合上述第(四)项退休条件,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另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的退休生活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发给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退体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另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5%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退休后原享受的本人标准工资17%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也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他待遇按固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退休待遇项目,全民企业按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项目支付;县以上集体企业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的项目支付。未列入统筹

项目的,仍由原单位支付。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的试点单位,原固定项工改为合同制职工的,仍按原身份办理退休。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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