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作者: 时间:2018-07-03 点击数: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培养教职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就我院在职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部分 考 勤

第一条 学院在正常工作日实行全员考勤制。工作人员在学院规定工作日按作息时间工作为出勤。其中专任教师按学院教学计划授课、备课、调研、学习锻炼,按时参加院、系(部)各项教学活动、公务活动等为出勤。

第二条 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院属各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从事此项工作。兼职考勤员由单位确定并报学院人事处备案。科室较多、办公地点较分散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兼职考勤员。

第三条 各部门按学院统一制发的《考勤表》,或通过校园网报送上月考勤情况。各单位考勤员按日考勤记录,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工作人员的到岗出勤情况。每月5日前,各单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同时附《因私请假审批单》、病假证明等,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人事处或通过校园网上传到学院人事处指定页面。

第四条 学院党委成员的考勤,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部分 请销假

第五条 因公外出请假按学院《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鲁警院[2013]78号)规定执行。因私请假适用此规定。

第六条 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请假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因私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经部门或学院有关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销假。请假人按时或提前结束假期,应按规定到请假批准部门和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同时在《因私请假审批单》销假栏内签注本人姓名及销假时间。

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家庭或其它私事必须由本人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处理的为事假。

专、兼职教师非因公外出参加有关学术交流、外聘讲课等活动的视为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经教务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病假。休病假须持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病休建议证明,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交人事处保存。休病假6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一月内旧病复发重新休病假的,其休病假的时间与前次休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一)请病假3日以上的,必须附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

(二)突发病、重大疾病、严重意外致伤,本人无法事先办理请病假手续的,可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三)因公致伤、致残或者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严重疾病,需长期休养治疗的,在医疗机构出具休养治疗证明的同时,由保健科审核,经所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提出病休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送人事处备案。

(四)病假超过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第十条 婚假、生育假。

(一)婚假。参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且初婚的,婚假17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二) 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女方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我院工作的男方护理假7天。其它难产、多胞胎、流产等情况的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须填写《因私请假审批单》,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工会(妇联)核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需本人参与处理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可请3天丧假。外地路程较远等特殊情况,丧假最多不超过5天。

另外,处级领导干部请丧假的,须参照鲁警院党[2013]9号文件办理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探亲假。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教职工探望居住外地的父母或两地分居的配偶,可请探亲假。教职工请探亲假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休探亲假须填写《因私请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教职工探望两地分居的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居住外地父母的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居住外地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学院党委成员因私请假须通知办公室。其中,副职领导须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

各单位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因私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后,送人事处、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党政副职因私请假,经本单位正职领导同意,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因私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本单位正职领导审批。因私请假3天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严格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要建立相应的《教职工请假销假》和《考勤》台账,及时记录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漏报。对请销假制度不落实和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财务装备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单位内部日常考勤混乱,没有建立《教职工请假销假台帐》和《考勤》台账,对教职工空岗、旷工等行为不管不问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不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超假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未按时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3日(含)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考勤奖;旷工3日以上15日(含)以内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取消其年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在全院通报批评;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达30日(含)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利用事假或病假期间以本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扣发请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做出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一年内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出国探亲、非组织派出学习累计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不进行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晋升工资档次和晋升职务的考核年限。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紧急任务,请假教职工必须立即按照指令返回工作岗位的,原批准假期自行取消,任务完成后可根据情况补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警察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鲁警院[2007]71号)同时废止;本制度与上级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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